广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法规4大变化值得围观!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指出,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同样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此外,《实施办法》有四大亮点。一灵活变通,赋予征收双方选择权,明确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分为相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住宅、办公与办公),和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商业、商业与工业)。此做法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充分赋予征收双方选择权,在征收非住宅特别是工业厂房时,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等价值交换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有助于推动征收工作的开展。
二、公平透明,规范给付程序,明确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参照住宅临时安置费给付做法,明确非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期限等,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布的租金参考价格并结合非住宅补偿方式的不同予以给付。
三、与时俱进,保障人民权益,上调住宅搬迁费标准。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各区意见,将住宅搬迁费标准上调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四。、规范一致,确保不同政策衔接统一,调整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节点。将可给予补偿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建设时点由1990年4月1日延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与省、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定保持一致,也体现尊重历史、利民惠民的工作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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